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 董厚謙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3,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