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54號
原   告  葉信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
  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 陳報 修復原告所有建物與系爭建物共用牆壁至不漏水狀態所
  需之費用,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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