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黃耀明
被 告 謝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26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4日上午9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上午10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