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8號
原 告 洪孫俊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喬湘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