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8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高晧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
十八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秀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8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高晧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
十八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