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鳳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處罰人 趙建基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24日以105年度鳳秩字第33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建基易以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趙建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確定,嗣被處罰
人雖聲請分期繳納罰鍰,惟繳納1期後即未再繳納,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
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但
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
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8月24日以105年度鳳秩字第33號裁定裁處罰鍰
4,000元,已於105年10月31日確定,嗣被處罰人雖聲請分
期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並以105年11月2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
第00000000000號分期付款執行通知書准被處罰人分別於10
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25日、106年1月10日、106年
1月25日,分4期,每期各繳納1,000元,此有上開裁定、
本院105年11月7日雄院和秩任105鳳秩33字第16275號函
、移送機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分期付款執行通知書及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處罰人僅繳納1期即拒不繳納,迄
今尚未完納罰鍰,是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茲
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之總額既尚餘有3,000元,以900元折
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