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宣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朝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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