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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