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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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號法定代理人丙○○
一號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速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速達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蕭守田
法官蔣得忠法官邱瑞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