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抗字第53號聲請人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農會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本院94年度抗字第3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12款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8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係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324號、本院94年度抗字第1424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依前開判例意旨,聲請人對於本院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錦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