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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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少連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21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