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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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74號再審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案件,對於本院88年度上訴字第4212號,中華民國89年1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88年度訴字第400號,起訴案號: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08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此程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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