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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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上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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