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17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62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易字第1762號),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8月25日執行完畢。
二、丙○○、乙○○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含密碼)及存摺交予他人,可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欺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分別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6月1日某時,在臺中縣○○鄉○○路○○號前,將其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商銀帳戶)及向臺灣銀行復興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代價,販賣與丙○○,另於98年6月2日某時,在同一地點,另將前開彰化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再以2000元之代價,販賣與丙○○,再由丙○○於不詳時間,將乙○○前開彰化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以不詳代價販賣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 阿龍 」之成年男子,而任由綽號「阿龍」所屬之詐騙集團藉以遂行犯罪,並詐騙不特定人匯款至上開帳戶,分別於:
㈠98年7月10日18時許,撥打丁○○之電話,向丁○○謊稱渠
在雅虎拍賣購物,因匯款帳戶錯誤,會分期扣款云云,使丁○○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01分許,至臺北市○○○道○段○○○巷○○弄○號1樓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依照對方之指示操作,致其帳戶內2萬9987元匯入乙○○上開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內。該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足生財產上之損害於丁○○。丁○○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㈡於98年7月10日10時許,佯裝為甲○○友人 林維珍 ,並撥打
電話向甲○○借款,致使甲○○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某時,前往彰化銀行臺東分行,分別匯款55萬元、30萬元至乙○○前開彰化銀行帳戶內,並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經甲○○撥打電話向友人林維珍查詢,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及丙○○之供述。
(二)證人丁○○、甲○○之指述。
(三)臺灣銀行復興分行98年7月31日復興營密字第09850007441號函附乙○○申辦之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四)被害人丁○○之匯款執據1紙。
(五)彰化商業銀行98年7月24日彰總營字第2037號函附乙○○申辦之帳戶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六)被害人甲○○之匯款執據2紙。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 字第 466 號判決(99.08.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上 字第 876 號(100.07.01)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 簡上緝 字第 3 號(100.08.31)[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