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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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號
上訴人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東熊 上訴人己○○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
李汶哲 上訴人丁○○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 律師上訴人戊○○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己○○、乙○○、丁○○、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己○○、乙○○、丁○○、戊○○前經甲○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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