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五)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