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五)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61號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處罪刑,其不服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其犯該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6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2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