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34號
原   告  何思融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被   告  何秋鍊
       陳素琴
       廖德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蒼昇
被   告  廖木同
       何瑞炘
       何淑麗
       何淑錚
       何淑姬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瑞斌
被   告  何冠鋌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何瑞焜
       林思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土地詳如附表所示),原告
  起訴未據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26元(計算式詳如附
  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原告應查報就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目前之使用現況(是否區
  分為小單位供他人使用、共有人間曾否訂立分管、買賣、租
  賃契約等),並提出系爭土地於起訴後之四周圍之現況照片
  (請就各筆土地分別拍攝其四面及周圍各角度拍攝,有建物
  部分須含門牌號碼,照片以彩色列印,且每筆土地至少各拍
  攝10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
  張照片,並註記土地地號、照片編號,上開事證,原告應將
  繕本以郵政雙掛號逕送被告,另將回證陳報本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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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面積㎡ │原告持分 │原告分割之利益│備 記│
│號│        │(㎡/元)(A)│(B) │ (C)  │(ABC;│   │
│ │        │      │    │      │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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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399㎡│600分之1 │   25,935元│   │
│ │段1106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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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76㎡│7769分之9 │   3,434元│   │
│ │段1104-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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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1,076㎡│1120分之1 │   37,468元│   │
│ │段1103-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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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198㎡│600分之1 │   12,870元│   │
│ │段110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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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43㎡│7769分之9 │   1,943元│   │
│ │段1104-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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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546㎡│1120分之1 │   19,013元│   │
│ │段1103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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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260㎡│7769分之9 │   11,747元│   │
│ │段1104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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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695㎡│1120分之1 │   24,201元│   │
│ │段1103-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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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31㎡│600分之1 │   2,015元│   │
│ │段1106-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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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38,6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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