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34號
原 告 何思融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被 告 何秋鍊
陳素琴
廖德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蒼昇
被 告 廖木同
何瑞炘
何淑麗
何淑錚
何淑姬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瑞斌
被 告 何冠鋌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何瑞焜
林思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土地詳如附表所示),原告
起訴未據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26元(計算式詳如附
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原告應查報就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目前之使用現況(是否區
分為小單位供他人使用、共有人間曾否訂立分管、買賣、租
賃契約等),並提出系爭土地於起訴後之四周圍之現況照片
(請就各筆土地分別拍攝其四面及周圍各角度拍攝,有建物
部分須含門牌號碼,照片以彩色列印,且每筆土地至少各拍
攝10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
張照片,並註記土地地號、照片編號,上開事證,原告應將
繕本以郵政雙掛號逕送被告,另將回證陳報本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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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面積㎡ │原告持分 │原告分割之利益│備 記│
│號│ │(㎡/元)(A)│(B) │ (C) │(ABC;│ │
│ │ │ │ │ │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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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399㎡│600分之1 │ 25,935元│ │
│ │段1106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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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76㎡│7769分之9 │ 3,434元│ │
│ │段1104-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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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1,076㎡│1120分之1 │ 37,468元│ │
│ │段1103-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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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198㎡│600分之1 │ 12,870元│ │
│ │段110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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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43㎡│7769分之9 │ 1,943元│ │
│ │段1104-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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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546㎡│1120分之1 │ 19,013元│ │
│ │段1103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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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260㎡│7769分之9 │ 11,747元│ │
│ │段1104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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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695㎡│1120分之1 │ 24,201元│ │
│ │段1103-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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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臺中市南屯區豐樂│39,000元/㎡│ 31㎡│600分之1 │ 2,015元│ │
│ │段1106-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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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38,6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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