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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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共柒拾參片及記載出租前揭如附表所示重製「瞞天過海」等影音光碟片之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在臺中縣○○鎮鎮○路○○號經營「日月光碟租售店」,以出租影音光碟片為業。其明知如附表所示片名「瞞天過海」及「霹靂兵燹」等影片(均詳如附表所示),分別係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巨圖公司)及「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影片,未經巨圖公司及霹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出租,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四月六日前某日起至同年九月初某日止,在臺中市之逢甲夜市分別購入如附表所示片名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各一片後,旋即在其經營之前揭租售店內,連續多次以前揭盜版影音光碟片為母片,再以電腦、燒錄機及空白光碟片,擅自非法燒錄重製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光碟片共七十三片,並將之放置在櫃檯內,而連續自同年四月六日起,以每部盜版影片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侵害巨圖公司及霹靂公司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擅自重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影片光碟片共七十三片及記載出租前揭如附表所示重製「瞞天過海」等影音光碟片之帳冊一本。
二、案經著作權人巨圖公司及霹靂公司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據著作權人巨圖公司及霹靂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乙○○、丁○○於警詢中及丙○○、戊○○於本院審理中指述稽詳,並有智慧財產權證明書、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片准演執照、蒐證圖表及授權證明書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及出租帳冊一本扣案可證,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至於被告供陳其重製及出租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之時間,前後雖不一致,其於警訊乃供稱其係自九十一年九月初起購入如附表所示片名之光碟片後始開始重製出租等情;惟其於本院審理時既陳稱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已先後購入「魔咒女王」及「瞞天過海」等影片予以重製及出租,其他影片有些是一起陸續重製,重製時間均不記得,惟出租帳冊中載明前揭片名之出租時間前均以重製完成等語,復核與告訴代理人丁○○於警詢時指稱:「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及九月十日,在日月光碟租售店內櫃檯下發現侵害著作權物(指霹靂公司之影音光碟片)」及 邱麗君 指陳:「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在日月光碟租售店陳列架上及櫃檯後方發現侵害著作權物(指巨圖公司之影音光碟片)」等語較為相符,且出租帳冊上亦載明:「瞞天過海(片名)、四月六日至四月八日(租售時間)」等字句,自應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之時間為可採,附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明知附表所示「瞞天過海」等視聽著作分別係巨圖公司及霹靂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物,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出租,猶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巨圖公司及霹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且進而出租該重製之影音光碟片,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先後多次出租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公訴人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認被告所為上開數重製光碟後出租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顯係誤載,附此敘明。被告先後多次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手段、其先後多次重製並進而出租盜版影音著作物,嚴重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及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及尚未與告訴人巨圖公司及霹靂公司達成民事和解,又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影音光碟片共七十三片及出租帳冊一本,均係被告所有,分屬因犯罪所得之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片名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一忘了我是誰六片巨圖公司
二時光機器一套共二片同右
三間接傷害一套共二片同右
四拿命線索一套共二片同右
五好戲上場一套共二片同右
六魔咒女王一套共二片同右
七瞞天過海一套共二片同右
八霹靂兵燹第一集三片霹靂公司
九霹靂兵燹第二集三片同右
十霹靂兵燹第三集三片同右
十一霹靂兵燹第四集三片同右
十二霹靂兵燹第五集三片同右
十三霹靂兵燹第六集三片同右
十四霹靂兵燹第七集四片同右
十五霹靂兵燹第八集四片同右
十六霹靂兵燹第九集四片同右
十七霹靂兵燹第十集四片同右
十八霹靂兵燹第十一集一片同右
十九霹靂兵燹第十二集一片同右
二十霹靂兵燹第十三集三片同右
二一霹靂兵燹第十四集三片同右
二二霹靂兵燹第十五集二片同右
二三霹靂兵燹第十六集二片同右
二四霹靂兵燹第十七集五片同右
二五霹靂兵燹第十八集五片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