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李武洲 簽發附表之支票六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李武洲簽發,以亞太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為付款人,如附表之支票六張,因遭人搶劫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十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十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葉明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李武洲│0000000│肆萬捌仟元│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限公司虎尾分行││││││├─┼─────────┼────┼────────┼────────┼───────────┼──┤│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李武洲│0000000│柒萬捌仟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限公司虎尾分行││││││├─┼─────────┼────┼────────┼────────┼───────────┼──┤│3│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李武洲│0000000│壹拾萬元│九十一年六月十日││││限公司虎尾分行││││││├─┼─────────┼────┼────────┼────────┼───────────┼──┤│4│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李武洲│0000000│玖萬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限公司虎尾分行││││││├─┼─────────┼────┼────────┼────────┼───────────┼──┤│5│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李武洲│0000000│伍萬玖仟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限公司虎尾分行││││││├─┼─────────┼────┼────────┼────────┼───────────┼──┤│6│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李武洲│0000000│玖萬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限公司虎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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