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八三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乙○○男三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