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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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十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七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民國
甲○○女民國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蔡鎮隆 律師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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