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О四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蔡甲○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郭書益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甲○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郭書益」,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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