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財榮
監 護 人 張明珠
相 對 人 能友塑膠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06年度屏補字第2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其訴訟有勝訴之望,但聲請人發生事故後,無法工作,生
活陷入困境,僅賴聲請人之配偶一人工作,家境狀況拮据,
為中低收入戶,難以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戶籍謄本及聲請人配偶之投保資料等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情,又聲請人10
4年度有相對人公司及國軍台北財務處之薪資所得僅合計為
新台幣(下同)55,092元,別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依上開
薪資,平均每月僅有約4,591元,顯低於105年台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顯無法負擔生活所需,復聲
請人發生事故,無法工作,遭聲請宣告禁治產,亦有本院10
4年度監宣字第155號裁定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現為中低收
入戶,亦有證明書在卷可稽,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
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