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93號
原   告 麥田山莊金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月鳳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呂中元
被   告 麥田山莊白櫻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運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