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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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80號
原   告  羅善興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榮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下午2時0分,
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上開庭期日
偕同94年間強制執行程序中,與原告及 羅林秋霞 簽立「台灣糖業
公司員工交還宿舍申請書」之承辦人員到院,以釐清上開申請書
簽立之真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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