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 朴小字 第3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趙英州
被   告  張淇源 (即 張淑玲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淑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
萬壹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淑玲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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