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0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茜
林裕民
郭國強
被 告 温悅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溫悅琇 (原名 溫純菁 )」之
記載,應更正為「温悅琇(原名 温純菁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