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原士交簡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士交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曉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861號),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住所「新北市○○區○○○
路○○○巷○○弄○○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潘曉霜之住所地記載均誤載
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均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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