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聿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聿劭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前
尚無犯罪前科之素行,可徵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其因告訴人網路交友問題,心生不滿,即行出手毆打
告訴人成傷,容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認犯罪,尚見悔意之
態度,及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達成和解、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其與告
訴人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