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1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營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吳祐吉
被   告  謝奇汶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1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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