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黃正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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