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黃超群
被 告 張舜賓 原住彰化縣○村鄉○○路○○○巷○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