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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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華文衡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榮鎮 住屏東縣○○鄉○○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