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51號
原   告 誠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平
一、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64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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