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江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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