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癸○
戊○○己○○壬○○丁○○辛○○乙○○庚○○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告甲○○
優事企業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子○○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七八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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