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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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二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