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
上訴人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達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被上訴人甲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洋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