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七0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孫志堅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卅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