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甲○○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 律師
吳宗輝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