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癸○○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 律師自訴人己○○
壬○○丁○○辛○○庚○○戊○○子○○乙○○兼右七人自訴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