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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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0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薛雅之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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