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0三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薛雅之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