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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