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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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成 右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志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志成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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