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品│有││臺│8│臺│4││同│同││6││危│期│4│中│偵6│中│易5│8│││9│執準3││害│徒││地│6│地│3│││││2││防│刑││檢│0│院│││上│上││5││制│四│││2│││││││││條│月││││││││││││例││││││││││││├──┼──┼────┼──┼───┼─┼───┼────┼─┼───┼────┼────┤││有│││0│臺│││最│││││盜│期││臺│2│中│上││高│台4││6│││徒││中│偵8│高│更│6│法│5││執丁7│││刑││地│0│分│㈠││院│上5││2││匪│八││檢│1│院││││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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