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重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二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金鳳 被上訴人丙○○
張績寶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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