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