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壹││苗│5│苗│4││苗│4│││搶│期年│59│栗│偵5│栗│訴9│6│栗│訴9│7│││徒││地│8│地│1││地│1│││奪│刑││檢│1│院│││院│││││││署││││││││├──┼──┼────┼─┼───┼─┼───┼────┼─┼───┼────┤│毒防│有壹││苗│8│台│4││台│4│││品制│期拾│12│栗│偵8│中│上9││中│上9│││危條│徒貳││地│4│高│訴6││高│訴6│││害例│刑年││檢││分│││分│││││││署││院│││院│││└──┴──┴────┴─┴───┴─┴───┴────┴─┴───┴────┘
該員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K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