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背信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背信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背│有十││台│1│臺││││││││期月││中│4│中│上3│││││││徒│5│地│偵8│高│4││同│上│││信│刑││檢│8│分│易3│││││││││││院│2│││││├──┼──┼────┼──┼─────┼─┼───┼────┼─┼───┼────┤│妨│有五││台│0│臺│││││││害│期月││中│7│中│上1││││││自│徒│8│地│偵1│高│7││同│上│1││由│刑││檢│3│分│訴4││││││││││2│院││││││└──┴──┴────┴──┴─────┴─┴───┴────┴─┴───┴────┘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草屯分監執行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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